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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开展废铅蓄电池生产者责任制试点工作

2017-01-06 11:18950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第十五条、《废电池污染防治技术政策》有关规定,以及环境保护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管理技术中心《关于开展废铅蓄电池收集和转移管理制度试点工作的函》(环固管函〔2016〕163号)相关要求,我局将于2017年1月至2017年6月期间,在本市范围内组织开展废铅蓄电池生产者责任制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试点内容

铅蓄电池生产企业通过本企业在京产品销售网络,逆向回收废铅蓄电池,并将其转移至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单位无害化利用处置。

二、申请企业基本条件

(一)申请企业应为铅蓄电池生产企业,具有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在北京拥有本企业产品销售网络,并具备履行生产者责任制的能力。

(二)申请企业应具有符合国家《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的中转贮存设施,且贮存能力能够满足日常收集、转移的需要;具有废铅蓄电池收集包装设备、运输工具、污染防治措施及保障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管理制度和事故应急措施;具有与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单位签订的委托利用处置合同。

(三)申请企业近一年未发生过环境污染事故及环境违法行为,未受到过环保部门行政处罚。

三、确定试点企业流程

(一)提交申请。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符合条件的企业可向我局正式提交书面申请。申请材料应包括:

1.证明材料:

(1)工商部门核发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2)本企业产品在京销售网络证明材料;

(3)符合国家标准的中转贮存设施证明材料;

(4)收集包装设备和运输工具证明材料;

(5)污染防治措施、管理制度和事故应急措施;

(6)委托利用处置合同复印件;

2.《废铅蓄电池生产者责任制试点实施方案》。

(二)专家评审。我局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开展现场核查。组织专家对实施方案进行论证评审。经综合评定,最终确定试点企业(原则上不超过5家)。

(三)网上公示。我局将在官网公示试点企业名单,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试点企业在市、区环保部门的监督下开展试点工作。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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