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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审批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2016-09-13 21:142340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强化政府权力运行监管,加强区级权限内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结合办理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审批工作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本细则对应《宿州市埇桥区环境保护局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目录》第4项,项目名称: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审批,权力类型:行政审批。

一、监管任务

区环保局是区级权限内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审批机关,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408号),加强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审批事中事后监督管理,规范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纠正和查处违法行为,确保环境安全。

二、监管措施

(一)过程监管。

严格执行由区政务服务中心环保厅窗口统一受理、接办分离、强化核查、信息公开等制度。

1.受理监管: 区政务服务中心环保局窗口应当公示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审批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清单,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并依法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监管:承办股室应当在规定时限对申请材料依法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必要时组织人员实地核查并召开技术审查会议。

3.决定监管:按规定执行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审批业务会审,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进行法定告知(不予批准的说明理由,并告知行政相对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监管: 区政务服务中心环保局窗口及承办股室按规定时限依法办理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相关文件,并送达行政相对人,公开行政许可信息。

(二)监督检查。

1.现场核查。核查人员应不少于2人,为被核查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对核查的内容、发现的问题以及处理情况进行记录,并由核查人员和被核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签字确认。被核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核查人员应当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

2.技术审查。按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和《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有关要求进行审查,重点审查是否具备申请危险废物经营许可的条件,具备危险废物收运、规范化管理、应急响应等各方面的能力。审查专家应包括行业技术专家和管理专家。

3.行政许可后督查检查。属地环保主管部门负责经营许可持证单位的日常监督管理。区环保局结合全区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工作,对获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规范化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查比例不少于全区持证单位总数的30%。区环境监察大队将许可证持有单位纳入日常执法监管范围,对经营单位开展不定期检查。根据督查检查情况,对不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的,依法予以处罚。

(三)协同监管。

1.信息共享。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推进全区商事主体登记信息推送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证照联动审批监管平台”建设,消除信息碎片化、孤岛化现象,实现部门间互联互通、信息共享。环保主管部门对确不具备许可条件不能颁发许可证的,应当告知市场监管部门,同时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要求其到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办理注销或经营范围变更登记。

2.联动监管。按照“权责匹配、权责一致”原则,健全行业监管、属地监管、综合监管相协调的市场监管机制,全面构建企业自律、行业自治、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的联动监管体系。

三、监督问责

(一)区环保局应加强对行政审批行为的监督问责。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区环保局应加强对审批工作人员的监督问责。工作人员殉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三)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对区环境保护局在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审批工作中作出的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市环保局或者埇桥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区环保局要高度重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审批监管工作,强化组织领导、统筹协调、整体推进和督促落实。加快制定完善法规、规章配套措施,落实监管责任。加大督促检查力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确保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审批监管工作高效、持续推进。

(二)实施审管分离。按照受理审核、批准决定与监督检查职能相互分离、相互监督、相互配合和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职能的要求,强化组织领导,完善监管办法,落实保障措施,畅通举报渠道,严肃查处问题,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推进。

(三)开展培训宣传。区环保局应当加强对危险废物监管执法人员的培训。不具备相应知识和能力的,不得从事危险废物监管工作。

五、监管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11号) 《淮河和太湖流域排放重点水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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